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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》著眼于加強職稱評價事前、事中、事后全過程監管,構建政府監管、單位(行業)自律、社會監督的職稱評審監管體系,有利于進一步規范評審程序、打擊違規行為,對于提高職稱評審質量、促進評審公平公正、更好發揮人才評價“指揮棒”作用具有重要意義。
那么,職稱評審
對于個人主體和單位主體
都有哪些監管措施?
快來看看吧!
對于個人主體
主要有哪些監管措施?
對申報人、評審專家、
評審工作人員等
個人主體的違規行為
主要實行信用管理
對于申報人
應對本人申報材料真實性進行誠信承諾,承諾不實、弄虛作假的3年內不得申報評審職稱,違規取得的職稱一經核實即予以撤銷。
對于評審專家
存在違規行為的要取消評審專家資格,通報其所在單位,并建議所在單位給予相應處理。
對于評審工作人員
失信記錄期內不得從事職稱評審相關工作,并依法予以通報批評。
此外,單位和個人在職稱申報評審中違紀違法的,按照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》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》等追究黨紀政務責任;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,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。
對于單位主體
主要有哪些監管措施?
對評審單位、申報人所在單位等
單位主體的違規行為
主要采取提醒、約談、暫停評審、責令整改、通報批評、收回職稱評審權限等處置措施
著力督促有關單位改進工作
此外,《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》
還對職稱評審領域有關社會機構
提出了監管要求
本期編輯:張子璇